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实施部门:医保中心
法定办理时限: 即时
承诺办理时限:即时
办理依据:《社会保险法》
申请材料: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申请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证、照名称一致;
3.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存在合作关系的还应提供合作者的信息和合作协议);
4.医(药、护)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注册执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全员
劳动合同及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凭证(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5.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等级评定证明或批准文件、编制床位数、实际开放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
和大型医疗设备清单;
6.医疗机构营业场所地址、位置图、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门头和营
业场所真实照;自有场所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场所提交自申报材料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房屋租赁协议;
7.提供近3个月内的药品、医用材料进货正规发票和药品进、销、存电子台账的打印件;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清单、药品清
单,配备的药品及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中医保目录内的占比情况材料;申请前3个月的业务收支情况及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
括门诊诊疗人次、次均门诊诊疗费用、住院人数、住院人次、次均住院天数、次均住院费用、日均住院费用);
8.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符合国家、省、市要求的医疗、护理、医技操作规程文本;
9.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是否收费:否
收费依据:无
咨询电话:0379-66330331、66330332